
公告日期:2024-02-08
公告编号:2024-020
证券代码:873699 证券简称:旭宇光电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管理制度已于2024年2月8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
公告编号:2024-020
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三条 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体、明确。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预估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四条 承诺事项需要由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六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七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4-020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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