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2-08
证券代码:873699 证券简称:旭宇光电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管理制度已于2024年2月8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公司对内及对外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规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
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公司有效的投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一)股东大会的决策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按孰高原则确认,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的;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750 万元;
5、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二)董事会的决策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按孰高原则确认,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下;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75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750 万元人民币。
其中,交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董事会有权在其决策权限内授权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的,则应当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拟实施的对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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