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2-08
公告编号:2024-022
证券代码:873699 证券简称:旭宇光电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实施细则已于2024年2月8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文件,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二)公司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情况下,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
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公告编号:2024-022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
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
第九条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
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或某一位或某几位监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或全部监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某一个或某几个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
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某一个或某几个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公告编号:2024-022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
人数之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
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