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2-08
证券代码:873699 证券简称:旭宇光电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管理制度已于2024年2月8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的担保。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具体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然持有不足 50%的股份但能够通过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以协议等其他安排实现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四)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五)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任何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采取任何非法形式强令或强制公司为其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下属部门及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作出任何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报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互保的单位;
2、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为其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二节 被担保方的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要求被担保对象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
2、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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