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2-08
证券代码:873699 证券简称:旭宇光电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制定了《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的第一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或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前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触发相关责任主体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其他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一)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
(二)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三)继续执行稳定股价的预案,将导致公司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达到承诺上限;
(五)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回购方或增持方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六)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不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北交所规则的规定。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有关程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达成时,将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应当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以及其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
(一)公司回购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应首先选择通过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且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
若发生需回购事项,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及办理有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单次资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4)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