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3
证券代码:873695 证券简称:海宏液压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
尚需提交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
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
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
保的风险。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给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除外),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该担保风险较小的,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
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部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如有);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
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出席董事会有表决权的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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