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3
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和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由原浙江临海海宏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由浙江临海海宏集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发起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100014795671XB。
第三条 公司经北交所审核并【】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北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EJIANG HAIHONG HYDRAULIC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临海市金岭路 199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继续发扬“创新、敬业、团队、务实”的海宏精神,以客户需求为己任,开拓创新,打造精品,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机会,为企业创造效益,为社会创造财富。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液压阀、液压泵、齿轮泵、方向机、液压动力机械制造、加工、维修,工程机械整机、汽车零配件批发、零售,出口本企业自产的工程机械元件、液压阀、泵、方向机、液压动力机械;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不违反中国法律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或批准手续后,增加、减少或者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具有同等的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股份、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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