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3
证券代码:873695 证券简称:海宏液压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为了明确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 号——权益分派》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特制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当年开始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1、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下同)。
2)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
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在任意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3)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具体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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