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3691 证券简称:绿晶生物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浙江绿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绿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下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
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司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验资报告应当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
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
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应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方
案实施,若确有特殊原因,须申请变更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向总经理提交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经总经理确认后,向董事会提议。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