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3691 证券简称:绿晶生物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浙江绿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5年8月27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浙江绿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担保业务的下列风险:
(一)担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担保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担保评估不适当,可能因诉讼、代偿等遭受损失。
(四)担保执行监控不当,可能导致企业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受损失。
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本企业的担保政策,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至少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
(二)评估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经营和纳税情况,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及其权利归属等。
(三)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四)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
(五)公司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
第五条 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 产权不明或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企业。
(五) 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 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七) 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八) 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九)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十)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审批程序如下:
(一)公司应充分调查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对信用级别低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根据授权取得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除本条规定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董事会对关联方的担保事项作决议时,出席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会对该笔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第十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
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董事在审议对公
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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