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7
证券代码:873689 证券简称:讯方技术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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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讯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要求,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等相关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作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第 36 个月内,除
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上述启动条件 1 的情形,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上述启动条件 2 的情形,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上述启
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前述单一期间上限,则该单一期间内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下一个单一期间内再次出现上述启动条件 2 的情形,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5.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终止条件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各相关主体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已达到承诺上限;
4.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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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