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3-2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南通睿木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 年 3 月
目 录
第一节 声明 ...... 2
第二节 正文 ...... 4
问题 2、关于二次申报...... 4
问题 3、关于公司历史沿革...... 11
问题 5、关于董监高人员...... 19
问题 6、关于子公司...... 22
问题 7、关于知识产权...... 43
问题 8、关于消防合规性...... 48
问题 9、关于关联方...... 51
问题 12、关于外协...... 53
问题 18、关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借款...... 56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7
第三节 签署页 ...... 5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南通睿木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南通睿木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南通睿木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本所律师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
南通睿木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下发了《关于南通睿木自动
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一轮反馈意见》”),根据《一轮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就《一轮反馈意见》提出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调整与增加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于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和有关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均与原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第二节 正文
问题 2、关于二次申报
请公司说明:(1)本次申报披露的信息与前次申报挂牌及挂牌期间披露的信息一致性;存在差异的,请公司说明差异情况;如存在重大差异,请公司详细说明差异的具体情况及出现差异的原因,并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信息披露管理机制运行的有效性。(2)前次挂牌期间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发行融资、股票交易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是否受到刑事处罚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全国股转公司的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请公司说明后续整改情况及对本次挂牌的影响。(3)前次终止挂牌的方式、原因以及所履行的程序;强制终止挂牌的,说明是否满足重新申报的要求;主动终止挂牌的,说明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内容、后续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侵害异议股东权益的情形或纠纷。(4)摘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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