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3668 证券简称:泽宇森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泽宇森碳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泽宇森碳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江苏泽宇森碳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工作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业务规则和《江苏泽宇森碳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
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公司年度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交易涉及的资产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或者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 2000 万元的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投资等事项;
(十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关联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1)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2)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3)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5)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6)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7) 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8) 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9)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