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4
公告编号:2025-008
证券代码:873661 证券简称:成远矿业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案号为( 2024) 藏 03民初4号案件的《传票》,要求公司作为第三人于2025年3月25日10:00到达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科技法庭应诉。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 月 1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
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原告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1月 15日向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将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三名被告变更为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两名被告并对诉讼请求进行了相应变更。
原告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虽已撤回对被告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但由于案件涉及环境共同侵权,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将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地位由被告变更为第三人。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公告编号:2025-008
原告: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二: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
第三人: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生态环境整改修复费用人民币87,206,164.9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罚款人民币 875,000.00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385,000.00元;
4、请法院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鉴定评估费人民币 650,000.00元;
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熟料购买产生的运输费人民币36,642,448.85元;
上述 5项金额共计人民币 125,758,613.75元。
6、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合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昌都市辖区的水泥类生产的一体化企业,二被告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告先后签订了《埃西乡邦迪石灰岩矿矿山开采承包合同》等相关合同,原告认为,其已因二被告的侵权行为承担了生态环境破坏的全部损害责任,原告依法有权向二被告追偿。故起诉二被告对 2017年至 2022年 3月期间粗放式开采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罚款、生态环境修复、矿山停止开采而迫使原告为维持正常生产外购熟料损失等共计损失为人民币 125,758,613.75元。
二、判决情况
本案开庭时间为2025年3月25日10:00,开庭地点为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法院第四科技法庭。截至到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暂无法确定。
四、其他相关说明
公告编号:2025-008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经济利益。
五、备查文件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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