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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8 17:41:48 股吧网页版
金龙智造: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73654 证券简称:金龙智造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湖南金龙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以“股东大会”表述的内容 统一修改为“股东会”表述

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金龙智造科技股 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金龙智造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 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 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全 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 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湖南金龙智造科 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湖南金龙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
章程”)。 章程”)。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本:

(一)经核准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他方式。
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应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二十二条第(三)项的,公司合计持有 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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