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08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常荣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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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常荣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4)第09024号
致:江苏常荣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常荣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常荣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荣电器”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常荣电器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常荣电器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常荣电器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常荣电器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常荣电器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常荣电器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江苏常荣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已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
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并撤回上市申请材料的议案》。
(二)2024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
公告了《江苏常荣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匡成效先生主持。
(四)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及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
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8 日下午 14: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江苏常荣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
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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