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3650 证券简称:腾升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湖北腾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股东会制度>的议案》,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无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腾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湖北腾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出席股东会的还可包括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股东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本条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三)款所述的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前述书面请求日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的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时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或者在收到提案后的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若有关部门规定需履行相关的备案手续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若有关部门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