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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5 15:45:54 股吧网页版
驰骋股份: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5


证券代码:873648 证券简称:驰骋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驰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驰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驰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驰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二章 股东会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变更方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根据法律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可以授权给董事会的事项,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通过后, 可将该事项授权给董事会实施,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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