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2
柳州城建城市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11 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在柳州城建城市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柳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2006750126673。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12月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柳州城建城市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柳州市城中区马鹿山路 19 号 1 栋,邮编
5450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 万。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董事会秘书(如有)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柳州城建城市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同时,按规定,党支部委员会设纪检委员 1 名。
(二)公司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3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三)公司党支部委员会由 3 至 5 人组成,设党支部书记 1
名,其他党支部委员若干名。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支部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经理层,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支部。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和精干高效协调原则,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并为开展党建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四)公司党支部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
2.按照规定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单位负责人开展工作;
3.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4.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5.监督党员、干部和企业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经人事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6.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
7.讨论和决定支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支部委员会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经理层等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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