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0
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淄博万佳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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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淄博万佳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淄博万佳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淄博万佳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佳物业”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袁春辉律师、杨存攀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淄博万佳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万佳物业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资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3:30 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淄博万佳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3:30 如期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10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935.69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38%。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以下简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均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一)根据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6、《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预计 2024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审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的专项审计报告>的议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未有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分别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 4,935.69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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