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3643 证券简称:ST 富视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深圳市富视康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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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富视康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富视康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行为,保证公司监事会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和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富视康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 1/3。
第五条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八)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不得兼任监事,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1/2。
第八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以下简称“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
选举或更换。股东代表监事,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出候选人名单,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人数,并由公司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
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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