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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5:33:27 股吧网页版
纽科电子: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3640 证券简称:纽科电子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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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纽科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同意票数为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无锡纽科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和《公司章程》行使如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修订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如有)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除上述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外,公司所有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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