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20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纽科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无锡市钟书路 99 号无锡国金中心 30 楼
No.99 Zhong Shu road Wuxi IFC 30 flo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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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纽科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纽科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纽科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本次召开的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无锡纽科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因近期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基于疫情防控的要求,公司部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线上会议方式参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www.neeq.com.cn)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www.neeq.com.cn)的《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www.neeq.com.cn)的《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5.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www.neeq.com.cn)的《关于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线上会场(视频会议)公告》;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7.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开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2 年 4 月 27 日 , 公 司 于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网 站
(www.neeq.com.cn)公告披露《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5月1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线上会场(视频会议)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载明考虑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为满足疫情防控需要,同时为公司股东提供参会便利,公司对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线上会场,并增
加通讯投票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所载内容,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 13: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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