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73625 证券简称:滨中科讯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天津滨中科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滨中科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滨中科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及《天津滨中科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披露
内容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
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六条 挂牌后,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
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七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
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九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中期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
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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