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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0 16:55:43 股吧网页版
苍梧物业: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0

连云港市苍梧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五章 党组织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连云港市苍梧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连云港市苍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组织形式、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7067185122678。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连云港市苍梧物业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

中文全称:连云港市苍梧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苍梧物业。

第五条 公司住所:连云港市海州区河滨巷 39 号 4 至 5
楼。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5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
任。董事长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
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员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支持工会工作。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精益求精、与时共进、持
续发展、低碳环保。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物业管理;家政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日用品零售;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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