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2 15:45:29 股吧网页版
创元数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3621 证券简称:创元数码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创元数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创元数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创元数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社
会公众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推荐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推荐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包括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四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十三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