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3620 证券简称:中能泰富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深圳市中能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中能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中能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中能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中能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附属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附属公司是指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公司能够对其生产经营实施实际控制
的公司。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附属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附属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法人。
公司与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三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 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
(四) 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 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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