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3620 证券简称:中能泰富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深圳市中能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中能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中能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中能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中能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实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和性质
第五条 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三章 监事
第八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九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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