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3620 证券简称:中能泰富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深圳市中能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中能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中能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中能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中能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为公司常设机构,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在股东会闭会期间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保、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产品进行现金管理外):(a)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或(b)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的;
(九)审议批准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产品进行现金管理,单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
(十)审议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a)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b)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对外融资(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借款等)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以上的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审议事项同时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则该等事项应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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