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08
证券代码:873619 证券简称:太湖文旅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太湖太美文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3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2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开庭审理,2024 年 8 月 6 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 05 民终 6980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美田蘑菇家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美田利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琪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太湖太美文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朱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江苏美田蘑菇家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美田利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田公司”)与被告苏州太湖太美文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美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2019 年 7 月 16 日分别签订了采购合同(编号为
SZCD2018-Z-011)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承租被告管理的苏州太美香谷里酒店(下称“香谷里酒店”)B4、B5、B6、B7、B10(分别对应 18、19、20、21、22、25)号楼共六栋房屋,租期为房产交付之日起十年(2+3+5 年),租金为房产交付之日起十年(2+3+5 年),租金由正常租金和消费后考核租金两部分组成。
2019 年 7 月 6 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上述房屋。运营期间,因疫情及承办赛事、
会议等防疫要求,香谷里酒店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2 日,2021
年 1 月 11 日至 13 日,2021 年 1 月 18 日至 22 日期间及其后多个时间段需要实
行封闭管理,原告租赁的房屋再封闭区域,无法经营。经多轮磋商后未能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原告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 年 10月 22 日双方确认采购合同解除,并撤诉。
2023 年 2 月,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被告也提起了反诉。2024 年 3 月 1 日,
收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 0506 民初 1837 号,已
审理判决,后因上诉,2024 年 5 月 17 日,我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传票(2024)苏 05 民终 6980 号,就我司与江苏美田蘑菇家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美田利华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已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下午 14 时进行法庭
并于 2024 年 8 月 6 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4)苏 05 民终 6980 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上诉人江苏美田蘑菇家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美田利华集团有限公司的
上诉请求:
1. 请求撤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号为 2023 苏 0506 民初
万元;
2. 改判上诉人自 2022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4 年 4 月 1 日,按照同等地
段仓储费用的被准向被上诉人支付占有使用费;
3. 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上诉人太湖文旅的上诉请求
1. 请求变更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 0506 民初
1837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赔偿装修损失金额,核减 600000 元。
2. 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鉴定费用按规定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原告美田利华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美田蘑菇家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
告苏州太湖太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于
2022 年 10 月 22 日解除。
二、被告苏州太湖太美文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退还原告美田利华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美田蘑菇家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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