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05
公告编号:2024-005
证券代码:873619 证券简称:太湖文旅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太湖太美文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3 月 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2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3 月 1 日,我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
苏 0506 民初 1837 号,已审理终结。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美田蘑菇家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美田利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琪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太湖太美文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朱珠
公告编号:2024-005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江苏美田蘑菇家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美田利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田公司”)与被告苏州太湖太美文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美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2019 年 7 月 16 日分别签订了《采购合同》(编
号为 SZCD2018-Z-G-011 号)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承租被告管理的苏州太美香谷里酒店(下称"香谷里酒店")B4、B5、B6、B7、B8、B10(分别对应 18、19、20、21、22、25)号楼共六栋房屋,租期为房产交付之日起十年(2+3+5 年),
租金由正常租金和消费后考核租金两部分组成。2019 年 7 月 6 日,被告向原告
交付了上述房屋。运营期间,因疫情及承办赛事、会议等防疫要求,香谷里酒店
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2 日,2021 年 1 月 11 日至 13 日,2021 年
1 月 18 日至 22 日期间及其后多个时间段需要实行封闭管理,原告租赁的房屋在
封闭区域,无法经营。经多轮磋商后未能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原告
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 年 10 月 22 日双方确认采购合同解除,
并撤诉。
2023 年 2 月,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被告也提起了反诉。2024 年 3 月 1 日,
收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 0506 民初 1837 号。(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于 2022 年10 月 22 日解除;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 100000 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不可移动类装修损失 4204299.71 元,折价补偿可移动类装修损失 356359.56 元,合计损失 4560659.27 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员工工资、员工社保、公积金、经济补偿金等损失 3898576.4 元。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展览类损失 266394.66 元;
6.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课程研发类损失 926004.72 元;
公告编号:2024-005
7.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劳务费用损失 278000 元;
8.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诉原告在最后一次庭审中撤回诉讼请求 4、5、6、7。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1.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江苏美田蘑菇家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美田利华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苏州太湖太美文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的案涉房屋租赁费合计人民币 1058214.42 元;
2.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就 18 栋(1280 平方米)房屋按照每日 841.64 元
(1280*20*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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