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05
公告编号:2023-012
证券代码:873619 证券简称:太湖文旅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太湖太美文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4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2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收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法院传票。江
苏美田蘑菇家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美田利华集团有限公司诉苏州太湖太美文旅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定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美田蘑菇家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美田利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琪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3-012
姓名或名称:苏州太湖太美文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江苏美田蘑菇家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美田利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田公司”)与被告苏州太湖太美文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美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2019 年 7 月 16 日分别签订了《采购合同》(编
号为 SZCD2018-Z-G-011 号)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承租被告管理的苏州太美香谷里酒店(下称"香谷里酒店")B4、B5、B6、B7、B8、B10(分别对应 18、19、20、21、22、25)号楼共六栋房屋,租期为房产交付之日起十年(2+3+5 年),
租金由正常租金和消费后考核租金两部分组成。2019 年 7 月 6 日,被告向原告
交付了上述房屋。运营期间,因疫情及承办赛事、会议等防疫要求,香谷里酒店
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2 日,2021 年 1 月 11 日至 13 日,2021 年
1 月 18 日至 22 日期间及其后多个时间段需要实行封闭管理,原告租赁的房屋在
封闭区域,无法经营。经多轮磋商后未能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故被告采取合理措施于2021年4月9日依据合同及法律规定向原告发放了解除通知。原告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鉴于承租人租赁房屋期间一直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完成了考核租金目标任务,太美公司在诉讼中提起了反诉。
2022 年 10 月 22 日双方确认采购合同解除,并双双撤诉。现原告再次提起
诉讼,被告也提起了反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于 2022
年 10 月 22 日解除;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 100000 元;三、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不可移动类装修损失 4204299.71 元,折价补偿可移动类装修损失 356359.56 元,合计损失 4560659.27 元。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员工工资、员工社保、公积金、经济补偿金等损失 3898576.4 元。五、请
公告编号:2023-012
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展览类损失 266394.66 元。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课程研发类损失 926004.72 元。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劳务费用损失 278000 元。八、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1、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的案涉房屋租赁费合计人民币 1058214.42 元;
2、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就 18 栋(1280 平方米)房屋按照每日 841.64 元
(1280*20*12/365)支付房屋使用费至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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