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18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2)第206号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2号海航万邦中心1号楼50层
电话:0532-83899607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2)第 206 号
致: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曹钧律师、张明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之理解,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
布了《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日期
和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上午 10:00 在苏州市相城区
黄埭镇春旺路 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吉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截至2022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3 人,代表股份 87,633,00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86.32%。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会议议
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统计了现场投票情况,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87,633,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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