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3609 证券简称:辛巴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辛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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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辛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
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辛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以下简称《2 号指引》)以及《江苏辛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
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或出具担保法律文件。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出具担保法律文件,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及出具的担保法律
文件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后,应跟踪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当出
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管理层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做出决议。
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 下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且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指所有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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