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3607 证券简称:建工装配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河北建工建筑装配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2 月 1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北建工建筑装配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建工建筑装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 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河北建工建筑装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
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
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资的在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达到 400 万元以上的;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达到 400 万元以上的;
(三)处置专利技术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
除提供担保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审议程序。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上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设投资评审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董事长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和合营、租赁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对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专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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