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3607 证券简称:建工装配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河北建工建筑装配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2 月 1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北建工建筑装配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建工建筑装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行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 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合法、有效,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河北建工建筑装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
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还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定向增发新股、公司到境内外上市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
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
体。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达到 400 万元以上的;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达到 400 万元以上
的;
(三)处置专利技术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
(四)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或达到 400 万元以上的交易。
除提供担保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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