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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0 16:13:58 股吧网页版
津裕丰: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0


证券代码:873605 证券简称:津裕丰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天津市裕丰碳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于2025年12月29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市裕丰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天津市裕丰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召集、召开、表决和决议程序,确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天津市裕丰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赋予的职权。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及重大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三章 股东会的授权

第七条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股东会将审议批准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不足 3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重大融资和关联交易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将审议批准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足 10%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重大融资和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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