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证券代码:873605 证券简称:津裕丰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天津市裕丰碳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于2025年12月29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市裕丰碳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裕丰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科学决策,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市裕丰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一节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
第三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董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其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二节 董事的提名与选举
第六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首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
(二)以后各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三)董事候选人应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第三节 董事会的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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