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北京市尚公(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关于玄宇辰星数字科技(河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二五年五月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 66 号海悦国际 A 座 20 楼
电话:(0311)69020602 邮编:050899 电子信箱:shijiazhuang@splf.com.cn
北京市尚公(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关于玄宇辰星数字科技(河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玄宇辰星数字科技(河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尚公(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玄宇辰星数字科技(河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唐志国、房忠明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以及《玄宇辰星数字科技(河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真的审查。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向公司股东发出《玄宇辰星数字
科技(河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
定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经审查,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时间、方式均与《公告》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董津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第二届董事会成员身份合法,董事会的成立合法,有权召集本次股东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签名册、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名。共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382.1776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指派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公告》所列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玄宇辰星数字科技(河北)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2382.1776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玄宇辰星数字科技(河北)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2382.1776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玄宇辰星数字科技(河北)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2382.1776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玄宇辰星数字科技(河北)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2382.1776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玄宇辰星数字科技(河北)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2382.1776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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