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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5 17:05:58 股吧网页版
中联科技: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中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5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中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聚贤岩广场 9 号国华金融中心大厦 A 栋 24 层

电话:023-63012200 传真:023-63012211 邮编:400024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中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 15G20240193 -00001 号
致:重庆中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重庆中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廖俊律师、吴志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中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中联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中联科技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性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年4月25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告》”)。《通知公告》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2025年5月15日上午,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涛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根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年5月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40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5,938,9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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