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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7 16:54:22 股吧网页版
DR鼎智科: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7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楼 邮编:310016

电话:(+86)0571-86508080 传真:(+86)0571-87357755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5)第05082号
致: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智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鼎智科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鼎智科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鼎智科技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鼎智科技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鼎智科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鼎智科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已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为:

1. 《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2. 《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3. 《关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 《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5. 《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

6.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

7. 《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2025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公告了《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华荣伟先生主持。

(四)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7 日下午 13:30-15:00;通过中
国证券结算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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