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2
浙江凯斯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杭州凯斯特化工有限公司、衢州凯瑞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两名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公司在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666184619F。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浙江凯斯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Castchem New Material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衢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绿荫路10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039,600 元。公司因增加
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发生变更的,应召开股东
会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2007 年 9 月 4 日至 2027 年 9 月
3 日。
第八条 董事长或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如有)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品质,共铸辉煌。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20%盐酸生产(凭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高含氢硅油研发、生产、销售;长纤维增强聚丙烯、消失模铸造树脂研发、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的总股份为 2,843 万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 元。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及所占股本比 例如下:
认购的股份数
发起人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杭州凯斯特化工有限公司 2,815 净资产折股 整体变更之日
衢州凯瑞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28 净资产折股 整体变更之日
(有限合伙)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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