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9
证券代码:873580 证券简称:新环精密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新环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1 月 28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适用回避表决情形。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新环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简称“《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新环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子公司对外担保需得到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对于未能提供反担保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基于自身债务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二)公司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所涉控股子公司控制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情形;
(四)公司提供担保时,接受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及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
(五)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六)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七)公司提供担保或者视同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或者代为履行债务;
(八)违规担保的情况及后续整改进展;
(九)公司已披露的担保或者反担保事项,出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十)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董事会在审议为董事本身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董事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会表决。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且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会审议第十条第(四)款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下列担保(包括抵押、质押或保证等)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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