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3
证券代码:873580 证券简称:新环精密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新环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适用回避表决情形。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新环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山西新环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的法律地位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履行职权的保障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在上述情形下,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十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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