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3
证券代码:873580 证券简称:新环精密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新环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的三份制度的议案》(包含《总经理管理细则》、《董事会
秘书管理制度》、《承诺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适用回避表决情形。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山西新环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新环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专职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由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必须保证能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限尚未届满;
(八)公司现任监事;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部门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监管部门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组织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并作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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