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9
证券代码:873570 证券简称:坤博精工 公告编号:2025-105
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制定经公司2025年9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应当在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高级管理人员自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起自动离任,经董事会聘任可以连任。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离职交接确认书》一式两份,公司与离职人员各执一份,作为移交完成的凭证。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八条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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