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9
证券代码:873570 证券简称:坤博精工 公告编号:2025-092
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制定经公司2025年9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执行团队;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执业质量记录及质量管理水平;
(六)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 3 年没有受到与证券期
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 3 年没
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
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拟定相关工作制度、安排审计合同的签订与执行、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不替代审计委员会的决策与监督职责。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资质条件和要求、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条件和要求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续聘,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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