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证券代码:873569 证券简称:博大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博大永旺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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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苏州博大永旺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博大永旺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博大永旺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监事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七条 监事应与董事、总经理和股东保持沟通。
监事除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外,还可有选择地列席总经理办公会。
公司应当为监事与董事、总经理和股东以及职工的交流提供条件,并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二)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二)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它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其职责,对不能履行其职责的监事,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三)任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各款所述原因,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
第十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失职行为,由监事会制订具体
的处罚办法,报股东会讨论通过:
(一)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未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
(二)对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未严格审核而发生重大问题的;
(三)泄露公司机密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五)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
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构成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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