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证券代码:873569 证券简称:博大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博大永旺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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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苏州博大永旺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博大永旺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苏州博大永旺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苏州博大永旺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
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
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 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行为;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人民币;(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7)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五)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六)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持股超过 50%的子公司;
(四)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 3A 级银行信用资质,公司对以上单位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担保方式应尽量采用一般保证担保,必须落实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或公司认可的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等反担保措施,对以上单位实施债务担保后,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第六条 公司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本公司
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
务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批准
第一节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
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关部 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 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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