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3565 证券简称:飞扬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飞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飞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江苏飞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或
“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对其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的,必须提交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八条 挂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方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
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十一条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
审议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第十二条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
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董事与相关事项所涉及的主体
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
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本制度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披露。……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